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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审计职责
 审计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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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审计处理、处罚
 审计纪律
 其他相关的法定权利和义务
 相对人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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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计终结后,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不同情况分别做出:
1、 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,出具审计意见书。
2、 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、财务收支行为,情节轻微的,在审计意见书中指明并责成纠正。
3、 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、财务收支行为,需要依法给予处理、处罚的,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、处罚的审计决定。
4、 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、财务收支行为,区审计局认为应有主管机关处理、处罚的,应作出审计建议书,提出处理、处罚意见。
审计处理
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、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。
审计处理的种类:
1、 责令限期缴纳、上缴应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;
2、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;
3、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;
4、 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帐目;
5、 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。
审计处罚
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、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《审计法》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。
审计处罚的种类有:
(一)警告、通报批评;
(二)罚款;
(三)没收违法所得;
(四)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。
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、处罚决定,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
审计处理、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,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、处罚。
版权所有2003天津市南开区审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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